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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态文明建设推动落实《巴黎协定》

日期:2017-09-14 浏览次数:

《巴黎协定》的通过与生效是应对气候变化新的里程碑,历史性地开创了全球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全新局面。在协定生效刚满半年时,美国宣布退出《巴黎协定》,使得《巴黎协定》面临着自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获得通过以来的最大挑战。在这场危机面前,中国坚持用生态文明理念引领和指导《巴黎协定》的继续发展和完善、积极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向世界各国表达了继续履行协定、共同抗击气候变化的坚定决心。

生态文明是我们党在十八大以来,面对伴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来的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资源约束趋紧的严峻形势而提出的治国理政新理念。这一理念的提出和实施超越和扬弃了旧的发展方式和发展模式,引领社会各界形成新的发展观、政绩观和新的生产生活方式。生态文明理念自正式提出以来,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在我国取得巨大成就,已经逐渐为国际社会所认可和接受,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生态文明理念在国际层面的影响力日益彰显。中国生态文明战略为全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借鉴,这标志着中国生态文明的理论与实践开始在国际社会得到认同与支持。

在《巴黎协定》的谈判、缔结、生效过程中,中国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积极行动,既维护本国利益也追求人类共同利益,为新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协议的达成作出了重大贡献,充分展示了中国的主张和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也得到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和接受。以生态文明理念指导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推动《巴黎协定》后续的落实、调整和完善,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国际合作的重要支撑。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其作为客观存在并不仅仅局限于各国人为划定的法律疆界之内。生态系统的范围既包括国内的生态系统,也随着生态系统的自然延伸超出国门之外。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试图从一个新的角度看国际社会,将人类之间的连接和日益密切的相互依存关系作为一个整体对待。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仅可以指导国际政治、经济、文化合作,也同样可以指导生态领域的合作,包括气候变化。中国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追求合作共赢,在《巴黎协定》的谈判中主动作为,首次承担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使得协定第一次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义务扩大到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世界各国的联系日益加深,互补性和依赖性不断增强,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越发明显。美国特朗普政府上台之后,提出“美国第一”、“美国优先”等单边主义口号,并退出《巴黎协定》。这不仅遭致国际组织及包括其盟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抨击反对,也受到国内许多地方政府和民众的坚决反对,可见不顾及人类共同利益的单边主义做法不得人心。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正确的义利观,中国坚持正确义利观,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一方面,中国虽然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但是人均水平仍然很低。我国是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我们仍需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带来了能源消耗量大增,环境保护的压力日增,温室气体排放量已稳居世界第一。正确的义利观要求,为人民谋利益和保护生态,应追求二者共赢而不是对立。这种义利观也同样可应用于国际社会。在履行历史责任和区别责任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气候资金和技术方面,发达国家总体上一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承诺,给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造成了负面影响。

中国提出将尽快实现大幅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使用,积极倡导植树造林。此外,中国还宣布设立200亿元人民币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以生态文明理念指导《巴黎协定》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落实、调整及其适用,既要有效控制地球大气层中温室气体浓度的攀升,也要建立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激励机制,以绿色低碳发展为目标,推动经济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出现双赢的局面。

《巴黎协定》引入了“国情”(circumstance)的概念,对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表述方式进行调整。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是基于我国的国情而进行的,生态文明理念的提出体现了对自身独特国情的深刻把握。“国情”一词是指一个国家在某个特定时期的基本情况和特点。《巴黎协定》要求,在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继续遵循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时要考虑不同国情,这种表述方式赋予了《巴黎协定》更大的灵活性。

总之,我国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向世界介绍和展示的不应仅仅是中国承诺、中国义务、中国做法,也需要宣传和推广中国经验、中国理念。将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中通过履行承诺、承担义务而积累、总结的经验、理念向全世界推广,以更好地促进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的国家间合作。生态文明的理念与实践已经走出国门,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和启示,并在《巴黎协定》的谈判、缔结和生效过程中产生了推动作用。我国应坚持生态文明理念,在《巴黎协定》后续的落实、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全方位发挥作用,促使生态文明理念产生惠及全人类的世界性意义。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机制的国际法问题及其新动向研究”(14XFX015)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重庆大学环境法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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